案例4
幼儿在大型玩具上受伤责任归谁
案情
5岁的赵某在幼儿园读大班,一天午休时他私自在园内玩耍,从秋千架上摔下来,造成左手骨折。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之所以能在午休期间私自在园内玩耍,主要是因为幼儿园的教师工作疏忽,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致。因此,幼儿园在本次事故当中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至于赵某本人是否应当为其自身的行为负责,亦即其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而《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不遵守幼儿园的规定,在午睡时私自出去玩耍,肯定是有过错的,但也只能属于一般过错。那么,赵某自身是否要承担责任,就要看幼儿园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如果幼儿园的过错属于重大过失,就不能减轻赔偿责任,但如果幼儿园的过错属于一般过失,就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但是,何谓一般过失,何谓重大过失,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很难做一抽象、概括的规定,因此就需要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判断。
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在幼儿午休时间,幼儿园应指派专门教师进行看护。幼儿在此期间能溜出去玩耍,主要是由于幼儿园没有尽到看护责任所致,应当属于重大过失。因此,本案赵某受到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完全由幼儿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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