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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幼儿园游戏中受伤后果谁来担?

通讯员:admin    阅读:5791  转自: 广东幼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5/12/10

     案例:

    “这是怎么弄的啊?”2004年11月10日下午4时左右,正是幼儿园放学时间,来接年仅4岁的小天(化名)的父亲却发现孩子头部肿起个大包,左腿也不能动了。
  小天支吾着说:“有个小朋友推了我一下,我就倒在地上了,正好坐到一块石头上。”随后他指了指推他的小伟(化名)。小天父亲赶忙找到老师反映 这一情况。幼儿园李园长找到5岁的小伟,而小伟自己也说不清怎么推小天的。看着小天一直喊左腿疼,李园长赶紧和小天父亲把小天送进医院,医院一检查,发现小天是左腿骨折。为治病,小天花费医疗费1.3万元。
  小伟的父亲认为,孩子虽然推倒了小天,但这是在幼儿园发生的事件,自己孩子入托后,其监护权力应由幼儿园行使,孩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幼儿园 负责赔偿。而幼儿园认为,老师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孩子之间互相推是老师无法立即发现的,这是意外情况,所以幼儿园不该负责,小天受伤的损失应由小伟的监护人负责赔偿。几方最后争到法庭上。


  法院认为:对小天的伤害,二被告负有共同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二被告各赔偿小天1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小天在幼儿园 入托,被小伟推倒摔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幼儿园负有补偿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 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


  5月31日,市法院一位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幼儿间孩子打闹受伤,多数是幼儿间争抢玩具等原因而发生的,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便教师在现场,学生的伤害也很难避免———因为幼儿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但教师如没有尽自己职业“谨慎”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只有能证明幼儿园老师尽到了必要的监护责任,比如在放学时幼儿园老师要大家排队出门,前后都有老师监护,这时发生的突然推小朋友一下造成的后果,幼儿园才可以免责。
  法官还指出,在事故发生时幼儿园要想免责,还要注意尽自己的照顾及通知的义务。幼儿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的照顾,不具有充分的判断能力。为了防 止幼儿在发生事故后,因为疏于照料致所受到的损害,发生扩大或恶化的情形,教师应该在发生事故后,对幼儿进行必要的照顾保护并即刻通知幼儿家长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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