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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港澳幼教政策法规比较

通讯员:admin    阅读:2226  转自: 原创   发布时间:2009/2/20
[摘要]香港和澳门虽然都没有独立的学前教育法,但自回归以来,两地特区政府都加强了对学前教育的重视和投入,对学前教育目标、性质、师资等作出了明确的法律或政策规定,为两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创设了良好的环境,这对大陆学前教育立法工作不无启示。
  [关键词]香港;澳门;幼儿教育;政策;法规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的原因,港澳两地曾被割离祖国。港澳回归之后,两地的幼儿教育均有了较好的发展,这与两地幼教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密切相关。本文所谓政策主要指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其发展当地经济、文化任务而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所谓法规主要指港澳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比较分析这两地幼教政策法规的内容与特点,可以为我国正在紧张进行中的学前教育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经验。
  
  一、香港的幼教政策与法规
  
  在香港,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机构有幼儿中心与幼稚园。幼儿中心又分为育婴园和幼儿园两种,其中育婴园为0-2岁的婴儿提供照顾,幼儿园为2—3岁的幼儿提供教育和服务。它们都要到香港卫生福利局辖下的社会福利署注册。幼稚园主要为3—6岁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服务。须向教育署注册并接受其管辖。
  
  (一)关于幼教的法规与政策
  香港没有独立的《幼儿教育法》或《学前教育法》,有关幼儿教育的基本法律条款主要在《教育规例》中。香港法律第279章《教育规例》对学校的建筑设施都规定了健康和安全方面的标准。如通风、照明、防火,对课室的层高、窗高、走道的栏栅、天台操场都有具体的尺码规定或结构要求。第40条规定幼稚园的课室“须使每名学生有不少于0.9平方米的楼面空间”;第46条规定幼稚园“所有膳食及茶点均须按常任秘书长批准的膳食表妥为预备”:第88条规定“任何提供幼稚园教育的学校。一名教员在同一时间内教导学生的人数不得超过30名”。这些法律条款充分考虑了对幼儿健康与安全的保护。
  香港政府在1995年设立了一个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教育署及社会福利署的人员,并汇集了幼稚园、幼儿园及学前教育培训机构各资深工作者的意见,把《幼稚园课程指引》及《日间幼儿园活动指引》合并成一册适用于两类学前教育机构的《学前教育课程指引》。这份文件明确指出,广义上的学前教育课程指儿童在园内进行的一切活动,包括全班及分组学习活动、音乐、故事、美劳、游戏、在户外内进行的各种活动、排洗、进食、休息和健康检查等。2000年9月香港政府颁布《香港教育制度改革建议》,香港幼教界也据此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自2005年新学年起,香港政府进一步规定社会福利署按《幼儿服务条例》管理幼儿中心,教育署按《教育规例》管理幼稚园,从而统一了学前教育管理体制。2006年8月,教育署又颁布了《学前机构办学手册》,以取代现行的《幼儿中心守则》和《幼稚园办学手册》。这份文件从楼宇设计、家具和设备、安全措施、健康、卫生、营养和膳食、课程与活动、教职员、费用及收费、家庭与学前机构、注册与规管等11个方面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并注明该手册适用于幼儿中心、幼稚园及所有学前教育机构。
  
  (二)政策法规中关于幼儿教育目标的规定
  2005年6月,教育署颁布了新的《学前教育课程指引(咨询稿)》,对原有的课程指引做了修订,并对香港学前教育的宗旨、学习范畴、目标等作了新的规定。如学前教育的宗旨被确定为:培育幼儿在德、智、体、群、美各方面的全面发展和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为生活做好准备;激发幼儿学习兴趣和培养积极的学习态度,为未来学习奠定基础。学前教育的学习范畴被确定为6个:体能与健康,语文,早期数学,科学与科技,个人与群体,艺术。学前教育的目标由此是实现幼儿身体的发展、幼儿认知和语言的发展、幼儿情意和群性的发展、幼儿美感的发展。
  
  (三)政策法规中关于幼儿教师的规定
  1995年以前。香港幼儿园教师入职的最低学历为中三(即初中肄业),幼稚园教师的最低学历为完成中五课程(相当于高中二年级,香港学生在完成中五课程之后就可参加中学会考),并在香港中学会考中获得不低于两科的E级或E级以上成绩,其中一科必须为中国语文或文学科,可见,对幼儿教师的学历要求十分低,也没有专业训练的要求。
  香港回归以后,学前教育得到政府的重视,幼儿教师的入职条件逐渐有所提高。2000年12月,教育署颁布第54/2000号通告,规定从2001年9月起,幼稚园教师必须曾在不多于两次的香港中学会考中获得至少五科不低于E级的成绩,其中两科必须为中国语文或文学科、英国语文或文学科。才算具备最基本的学历要求。此外,教育署还鼓励幼稚园教师修读曲指定高等教育机构开设的专业培训课程以获得“合格幼稚园教师”资格,只有具备这一资格的教师才能申请幼稚园校长的职位。2002年6月,教育署颁布第27/2002号通告,进一步提高了幼稚园校长与教师的入职资格。这份文件规定,从当年9月起,所有新入职的幼稚园校长的最低学历由“合格幼稚园教师”资格提升至“幼稚园教育证书”水平。并且所有在职校长必须在2006年7月以前获得“幼稚园教育证书”或同等学历。在教师资格方面,这份通告规定,从2003年9月起,所有新人职的幼稚园教师均须在入职以前具备“合格幼稚园教师”资格,并且从2004年9月起,各幼稚园必须在规定的教学人员编制内(以1:15的师生比计算)全部聘用合格幼稚园教师。
  与此同时,为了满足香港众多在职幼儿教师提升学历的需要,政府为教师提供了很多学习机会。教师只要在政府指定的高等教育机构修读一些专业培训课程,就可获得“合格幼稚园教师”资格(幼儿中心则为“合格幼儿工作员”资格)。在此基础上,2006年初,一些商等教育机构又开设了三年制在职“幼稚园教育证书”课程教育,让“合格幼稚园教师”可以通过此种培训进一步提升自身的专业资格。
  
  二、澳门的幼教政策与法规
  
  根据澳门政府1991年颁布的《澳门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和小学教育预备班两部分。幼儿教育的对象是3—4岁儿童,年满5岁的儿童可进入小学教育预备班,两种教学都在幼稚园进行,由幼稚园教师负责。澳门的幼稚园可分公立和私立两类,教学语言有葡语、华语及英语等,所有幼稚园都由教育署辖下的学前暨小学教育处负责指导并协调运作。长期以来,澳门的学前教育属于自愿性质,但政府给予办学机构一定的资助,并对清贫学生提供援助。以保证所有幼儿都能受到教育。2006年后,幼儿教育成为免费教育。
  
  (一)关于幼教的法规与政策
  与香港一样,澳门也没有独立的《幼儿教育法》或《学前教育法》,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条文均分布 在其他法令中。1991年8月16日颁布实施的澳门第11/91,M号法律即《澳门教育制度》是澳门教育的基本法律。更是澳门教育制度的总纲。它规定了幼儿教育和小学预备班的教育目标、教育对象和幼儿教师的入职条件,明确了教师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延缓培训的宗旨和基本要求,明文强调“幼儿教育对晋升方面,无须进行知识的评核。”另外,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性质界定作了明确说明,并对私立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作了详细规定。
  为了统一各幼稚园的教学内容。澳门政府于1994年7月颁布了澳门第38/94/M号法令《幼儿教育、小学教育预备班及小学教育课程组织之指导性框架》,规定了小学教育预备班课程计划系幼儿教育之延续,为升读小学教育作准备,并建议从小学教育预备班开始,以游戏方式教授第二语言,但以不影响发展其所用教学语言之交流能力为限,还专门设立了专家组,制定各级及各学习范畴的教学大纲和活动内容。课程计划制定后,1995年至1996年间在公立幼稚园试行。经评核后于1997年、1998年度在全澳门推行。同时在1999年7月将教学大纲推介至私立幼稚园。
  2006年,澳门政府颁布了《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该法规定,免费教育由原来10年正规教育拓展为15年,即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由此,澳门的免费教育制度延伸至幼儿教育,而且免费范围由“学费”拓展到“补充服务费以及与报名、就读、证书等有关的其它费用”,由“倾向性免费教育”向全面免费教育过渡。为此。澳门政府行政会讨论通过了《教育发展基金制度》,并修改了《免费教育津贴制度》。根据新规定,居住在澳门的特区居民,加入免费教育系统的学生,均为免费教育津贴受益人。自2007至2008学年起,幼儿教育阶段津贴由每班37.02万元调升至40万元。
  
  (二)政策法规中关于幼儿教育目标的规定
  《澳门教育制度》第五条规定,澳门幼儿教育的目标为:协助家庭教育子女:促进儿童体能与智力的发展,以及情绪情感的平衡;致力发展母语的运用能力,特别在理解及口语表达方面;致力于儿童的伦理观念、兴趣与创造力的发展;使儿童养成个人和集体的卫生与保健习惯:给予儿童接触社会日常不同生活经验的条件;留意幼儿是否有不适应或弱智、弱能的情况,并给予儿童适合的指导。
  《澳门教育制度》第七条规定,小学教育预备班的目标如下:继续幼儿教育的目标;提供文字及数字方面的基本知识;发展就读所使用的教学语言的能力。以使儿童能顺利地接受正规的小学教育。
  
  (三)政策法规中关于幼儿教师的规定
  20世纪50年代初期,澳门初中毕业生通过两年的职前幼师课程,就能做幼稚园教师。到了80年代,要求高中毕业生修读一年制幼师课程,毕业后方可到幼稚园任教。1985年,中华教育会、华南师范大学与澳门教育司曾协办过三年制的在职学习课程,培养了部分幼稚园教师。从1987年开始,政府委托东亚大学(后改名为澳门大学)开设师训课程,培训在职的幼儿教师,并逐步延伸到职前培训及学位课程。
  1991年颁布的《澳门教育制度》第27条是关于教师职前培训的条款,明确规定“幼稚园教师及小学教育教师的培训在教师培训学校进行,入读者最低限度须具备高中毕业学历”。1996年政府宣布,学校不能聘用未获专业资格的幼稚园教师,在职而未受训者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参加培训。1997年起,又将基础培训由文凭课程提升到专业学位。与此同时,从80年代中期开始,每年暑期政府均与澳门大学联合开设补修课程,供在职教师学习。
  澳门回归之后,政府对中小幼教师愈加关注,社会文化司司长在澳门第50/2000号令中批示“为了向在澳门专职从事教育工作逾20年的幼儿教育、小学教育预备班、小学教育及中学教育或等同教育程度之教师致以感谢,特以颁发感谢状”,教师的社会地位有了更大的提高。
  
  三、启示与借鉴
  
  大陆《学前教育法》起草的基础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目前已经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具体立法工作也将全面展开。上述港澳幼教法律法规及其特点对大陆的幼教立法有不少借鉴,笔者据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香港十分重视幼儿的安全问题,在其教育基本法中有具体化的安全措施和标准,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对生命的关怀,和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这一点值得大陆立法者借鉴。
  第二,澳门的幼儿教育目标出现在其教育基本法中,足见其被重视的程度。目前大陆幼儿教育的目标只出现在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与《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层级较低,约束力较弱,因此将来出台《学前教育法》时,有必要将幼儿教育目标明确写入其中。以遏制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保证学前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与质量。
  第三。港澳两地对幼儿教师的入职资格都有了调升,而且加强了职后培训。大陆现行的法律规定,幼儿园教师的入职资格为中等师范学历,这与当今快速发展的幼儿教育是不相衬的,将来的《学前教育法》应考虑提高幼儿教师的入职条件。此外。还应规定政府加大投入,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待遇,并制定针对性条款,由政府负责平衡发展城乡学前教育,以保障每个儿童平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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