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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园内伤害:厂家拖延园方大意,滑梯压伤张翼

通讯员:admin    阅读:2334  转自: 中国幼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1/8/31
    案例
    一天,某幼儿园中班的小朋友正在操场开展户外体育活动,张翼小朋友趁老师不注意,溜到活动场地旁边的滑梯玩,不慎从未固定好的滑梯上摔下,并被倾倒的滑梯压住,造成伤残。该滑梯是幼儿园本学期新购设施,上周发现滑道和滑梯平台间出现断裂,园方已在滑梯周围围上栏杆,并在旁边和滑梯口出示“禁止攀玩”的警示牌。通知各班教师不能让幼儿玩滑梯。同时幼儿园已与玩具生产商取得联系,要求维修或更换,生产商答应一周内上门维修。但不幸的是,悲剧竟然就在此间发生了。
    事发后张翼的
家长向幼儿园索赔。但幼儿园认为,滑梯在购置不到半年内就出现问题,尚在保修期内,园方报修后,厂家亦未上门维修,生产商和销售商提供不合格产品和不及时、不到位的服务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家长应向滑梯生产商、销售商索赔。至于园方,发现滑梯出现问题后已经采取了防范措施,应该没有责任。
    到底谁说得对呢,家长应该向幼儿园还是向滑梯的生产商、销售商提出损害索赔?
    【评析】
    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玩滑梯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关于对幼儿园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规定,幼儿园是否要对这起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应根据幼儿园在这起伤害事故中有无过错进行分析。
    事故中,幼儿园虽及时发现了滑梯出现问题,存在
安全隐患,但采取的安全措施存在如下不得力之处:
    (1)护栏摆放未能
有效阻止幼儿进入危险区;
    (2)警示牌用文字书写,不符合幼儿的认知发展
能力,对幼儿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
    (3)在户外活动时教师疏于全面管理照料,没有发现幼儿离开了安全的活动范围。
    根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没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以上情况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本案中幼儿园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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