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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幼儿园失火致女童惨死 园长员工被判赔44万

通讯员:刘云霜    阅读:678  转自: 北京晚报   发布时间:2011/9/6
    无照幼儿园失火,致2岁女童丧生火海。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这起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做出判决。已被判刑的幼儿园园长王荣花、员工李彦巧被判连带赔偿死者父母44万余元,向王荣花出租房屋做幼儿园的房主马先生夫妇则要另行承担19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2010年1月17日中午,朝阳一家无照经营的幼儿园内发生火灾,致使一名2岁女童被烧死。经查,事故发生系员工李彦巧将取暖用的电热器放置于床上后,离开幼儿园去买菜,导致幼儿园失火。
    去年,27岁的幼儿园园长王荣花因消防责任事故罪,已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2岁的幼儿园员工李彦巧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日前,大火中被烧死的女童父母李先生夫妇将王荣花及其爱人曹先生、李彦巧以及该幼儿园的房屋所有人马先生夫妇诉至朝阳法院,索赔民事赔偿66万余元。
    据悉,李先生夫妇2004年来京打工,常年居住在朝阳区。事故发生后,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曹先生曾代表王荣花向法院交存1万余元,作为对受害人的赔偿款。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这起生命权诉讼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王荣花作为幼儿园的经营者,应对2岁女童之死承担70%的责任。王荣花的丈夫作为出资和受益人,员工李彦巧作为看护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马先生夫妇作为火灾事故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明知王荣花无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为谋取租金利益,将房屋出租给王荣花经营幼儿园使用,且在接到多部门的检查及整改通知后,消极应对,未采取任何措施,故对火灾发生亦存在过错。法院认定其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0%。
    综上,法院判决王荣花夫妇、员工李彦巧连带赔偿死者父母44万余元,房东马先生夫妇另行赔偿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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