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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体罚都是违法

通讯员:    阅读:1069  转自: 来源:中国成长网   发布时间:2008/7/1
4岁男童冬冬比较好动,常常不按照老师的要求活动,因此班主任陈老师一直都不喜欢他。20071012日,班里的小朋友都在一起玩玩具,冬冬与成成因为一部小汽车而争抢起来,冬冬将成成推倒在地。并将小汽车扔出了窗外。事后,陈老师将冬冬的小手绑住。将他放在教室里高高的柜子上。随即关上门离开教室。冬冬为了挣脱绳索,在扭动身体时不慎从柜子上掉下来,头部被摔成脑震荡。额头缝了三针。事后,冬冬的家长要求陈老师承担全部责任。
    
  对这类体罚幼儿的教职工应如何处理?
    
  【解析】 

  本案属于教师在日常教育、保育活动中体罚学生而引起的伤害事故。
    
  教师体罚学生是违法行为。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不能采用简单粗暴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这是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这种变相体罚和侮辱人格的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和十五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规定,体罚幼儿是违法行为。本案中陈老师因为孩子淘气,就体罚幼儿,这种错误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孩子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宴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教育单位或个人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被告陈老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法医鉴定,冬冬所受的伤为轻微伤,陈老师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冬冬的家长可要求幼儿园依据上述规定或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对陈老师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可要求民事赔偿。由于陈老师管教幼儿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所以家长应向幼儿园索赔。同时,在本案中,幼儿园平时对其教职员之教育督导不够,管理不力,出现体罚幼儿的事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建议】
  
  (1)幼儿园的孩子年龄较小,自控能力较差,常有任性表现。对此教师应表现出更多的爱心,运用更多的方法去引导幼儿改正错误,不能运用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手段强制幼儿改正。这样不仅适得其反,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还常常会因为一时的疏忽危害孩子的人身安全。
  
  (2)园长作为幼儿园的管理者除做好教师日常的管理工作外,还应对好动、任性的幼儿予以关注,在巡班过程中多指导教师运用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教学手法,提高教师的保教水平,保证幼儿的人身安全。
    
  (3)家长对于生性调皮好动的学生,平时应努力配合老师做好教育工作。但如果发现幼儿有被老师体罚、侮辱等现象时,则应及时与园方协商,要求园方立即采取措施,并注意保留证据。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侵犯幼儿的行为,可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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